投标保证金利息的立法本意大概是想制约某些不规范操作,特别是长期不退保证金的违规行为,但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要求在条例发布前恐怕绝大多数业内人士都不知道,当然也无任何相关知识和操作程序准备,有无具体实施要求也不清楚,所以如何实践这一要求还处于盲然当中,值得深入探讨。 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并考虑到国内和全世界招标投标保证金是不计息的惯例,如果规定改进为或具体操作程序为:如果招标人签署合同一个月(或某个合适的时间)后还不退保证金,应当按某个规定利率计息,以示惩罚和督促规范之意是否更好些,也更好操作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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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wonder
春节前,就投标保证金利息的事情专门去和财务人员沟通了一下,结果发现了一个估计是条例制定者当时没有想到的问题:根据财务的相关制度和准则,无论是收、支都必须要有相关的财务凭证,如收取标书费时要开具发票、收取保证金要出具收据,那么在向投标人支付利息时,投标人也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与利息等额的发票,在发票没有到位之前,财务人员可以拒绝支付利息。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发票应该开具商业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呢?发票交接的这一段时间是否也要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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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儿有些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只有几千块钱,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会产生多少利息呢,投标人又愿不愿意为这点额度出具发票。
原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219&page=1&toread=1#25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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